江财社〔2023〕164号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346号),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此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请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按照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请市卫生健康局于30天内另文下达县(市、区)绩效目标并抄送市财政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县(市、区)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 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明细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