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金〔2023〕25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金〔2023〕40号),现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全额编入部门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该项资金指标请列2024年“2130899其他普惠金融发展支出”预算科目,可用于定向费用。此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分配拨付,待2024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后据实清算。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本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项目名称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1”,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请各地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四、请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直达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五、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江财金〔2023〕18号,详见附件3)要求,及时组织做好我市资金申报工作。
六、为提前掌握我市申报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情况,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 号,详见附件4)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提供2023年各县(市、区)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请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提供2023年本地区符合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以上数据请于2023年12月28日前正式反馈我局。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安排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3.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江财金〔2023〕18号
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 号)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