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3〕11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235号)的有关规定和《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申请下达分配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函》的分配意见,现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40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请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并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请按照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情况表
2.绩效目标表
3.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江门市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财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