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3〕106号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235号),现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金额、科目详见附件),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40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并于15天内制定绩效目标并抄送市财政局,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明细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