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23〕16号
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综〔2022〕84号)及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交通运输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江交规划〔2023〕3号)精神,现调整下达省级提前下达给我市的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转移支付资金32,530.70万元(具体调整金额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 2023 年度“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科目,支出列2023 年度“214060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请做好 2023 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 2023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普通国道等方面。严格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部分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1.财政部提前下达 2023 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一批)分配调整表
2.2023 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绩效目标表(公路水运项目)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