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3〕1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此前印发的《关于预下达2023年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3〕1号)、《关于预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3〕2号)和《关于预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3〕3号),业经市领导审批有关资金分配方案,现明确上述资金分配方案仍按照上述预下达文件执行,不需进行调整。
附件:1.《关于预下达2023年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3〕1号)
2.《关于预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3〕2号)
3.《关于预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社〔2023〕3号)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医保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