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江财社〔2023〕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粤财社〔2023〕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1年下半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用于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该项补助通过2022年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将此次补助资金拨付到市级统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列202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 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2022年度“210 卫生健康支出”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确保按规定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请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文后15日内,将2021年下半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运行压力较大、已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的统筹地区,要做好资金对账和结算工作。
三、请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2年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中央补助(第一批)资金表
2.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