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建〔2023〕7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报请审定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城镇老旧小区、租赁住房保障)分配方案的请示》(江建〔2023〕1号)批复精神,现调整以《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2〕78号)下达的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详见附件1),资金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将本次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3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7 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和“2210110 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请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资金,主要用于住房租赁补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方面。请加强资金监管,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调整表
2.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财政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