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2〕26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2〕305号),结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1年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预拨2022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2〕295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结算2021年省级补助资金意见,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补助资金共35,745万元(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度“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同时此次下达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资金拨付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接收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三保”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请按照《预算法》、财社〔2022〕1号等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安排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表(含结算2021年补助资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医保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