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2〕25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情况的报告》(财粤监〔2022〕3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1年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预拨2022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2〕295号)等文件,现就结算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预拨2022年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8,898,387元。结算需扣回地市资金留待2023年补助资金统筹结算(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资金收入列入2022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2年度“21012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二、此项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同时此次下达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资金拨付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接收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三保”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请按照《预算法》、财社〔2022〕1号文等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安排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做好资金结算申报等各项工作。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结算2021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预拨2022年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一般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