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建〔2022〕25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2〕35号)和市政府对《关于报请审定2022年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江建〔2022〕117号)批复精神,现下达你们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共计2,270.89万元(具体详见附件1)。该项资金一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3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99 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二、该项资金请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根据工程(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具体详见附件2),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住房保障)分配情况表
2.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