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建〔2022〕2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报请审定2022年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江建〔2022〕117号)批复精神,现调整以《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专项资金的通知》(江财建〔2021〕78号)下达的补助资金(具体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是江财建〔2021〕78号文中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其他补助资金暂不调整。
二、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其中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的资金要与省下达的任务清单做好衔接(任务清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下发),并根据预算管理权责分别报省审核或备案。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的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调整表
2.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