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2〕28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1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下达江财农〔2021〕143号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资金列2022年度“2110301 大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并请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附件:1.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任务清单
3.2022年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资环处),市生态环境局蓬江、江海、新会、台山、开平、鹤山分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