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2〕25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1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资金,支出请列“2110301大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编。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的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请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附件:1.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任务清单
3.2021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资环处)。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