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江财社〔2022〕1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均衡预算执行进度,现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测算,现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补助资金(详见附表)。资金请列入2022年度支出科目“20826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核算,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市将参照省财政厅的做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如有结余结转到次年继续使用。
二、本次下达资金,市本级财政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市级补助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分账核算。
三、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225号),从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请各县(市、区)落实好2022年县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配套资金,及时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社〔2015〕315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财政补助及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20〕172号)的规定,在2022年及时足额拨付县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配套资金到如下社保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户名:江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账号:103001505010000418000002;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各县(市、区)应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手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2.江门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