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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社〔2021〕17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和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2020年中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情况的报告》(财粤监〔2021〕63号),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0年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及预拨2021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1〕285号)的安排,现就清算2020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预安排2021年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O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并下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 4,703,156元(详见附件1)。本次下达省财政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原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级统筹社保基金专户。
清算需扣回地市资金留待2022年补助资金统筹结算(详见附件1)。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1年度“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二、此项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同时请按照《预算法》、财社〔2019〕166号文等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安排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做好资金清算申报等各项工作。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1.结算2020年省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助资金及预拨2021年资金表(含结算2020年中央资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市医保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