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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社〔2021〕17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粤财社〔2021〕245号),省级已以粤财社〔2021〕232号文预清算2020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450万元。现根据财政部审核认定的2O20年6月底参保人数,按照《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有关规定,在粤财社〔2021〕232号文预清算基础上,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算下达2020年中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资金预算-1505万元(具体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9032)。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1年度“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二、清算需扣减各县(市、区)1505万元,省财政将在2021-2022年预算安排时统筹清算。对因重复参保中央财政清算扣减我市资金31万元,按照财社〔2019〕166号文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足(补足资金明细详见附件1)。
三、请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四、中央补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
附件:1.结算202O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情况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市医保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