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1〕13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160号)精神,经商市农业农村局,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2年支出,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请各县(市、区)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
二、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支出请列入2022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结合各县(市、区)保险规模、补贴比例、以前年度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结余情况等统筹安排。本次提前下达资金用于相关种植业(不含森林)、养殖业险种的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补贴险种、比例等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执行。请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附件2)。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各县(市、区)参照省、市级做法及时分解本县(市、区)绩效目标,做好本县(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安排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