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财综〔2018〕34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综〔201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建行江门市分行。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