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18〕24号
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各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请你们严格遵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规定,确保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