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财法〔2018〕10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江门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号和粤财法〔2018〕8号文制定另行发布。
二、经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同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具体申报受理办法由区、(县级)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发布。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印发的《转发关于省级非营利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江财法〔2011〕14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的《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4〕50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民政局、市档案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