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法〔2018〕3号
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18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