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商务电商〔2017〕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扶持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为我市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的范围包括:为江门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业务培训、电商平台与企业对接、物流、展览展示、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小微双创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扶持项目及扶持标准
(一)电商业务培训。支持2017年1月1日以来,面向小微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活动,原则上对参加培训人员100人以上,授课师资为高等院校讲师以上职称、各大电商平台认证讲师以上或相当资历,单场培训时长不少于2.5小时的培训活动,择优予以扶持。单场培训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15000元,系列培训活动可参照此标准累加计算。由培训主办方申请。
(二)电商平台与企业上线对接活动。支持2017年1月1日以来,电商平台在我市开展的企业上线对接活动,原则上扶持场地租金,单场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电商平台(外地平台由在我市注册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申请。
(三)电商物流建设项目。支持主要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物流园区、分拣中心、分装配送中心等项目,要求物流信息平台上线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他项目仓储、分装服务场地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建设,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予以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由项目投资者申请。
(四)电商展览展示项目。支持2017年1月1日以来,举办或组织参加电子商务领域的展览展示活动,在我市范围内公开举办的电子商务专业展览活动,予以不超过活动总支出费用30%的扶持,单项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由活动主办机构申请;组织我市5个以上电商企业,以“江门馆”名义和特装形式参加国内外电商展览的,扶持场地租金和特装费用,每项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由参展组织者申请。
(五)电商园区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在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和电商园区内设立的电商孵化器、众创空间、产品展示中心、培训基地等,其中电商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产品展示中心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及展示产品不少于200种,专门培训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项目须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建设,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予以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基建项目除外)投资50%的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由园区发展商或项目投资者申请。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当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申报,申请者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材料包括。
1.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扶持申报表。
2.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建设(实施)进度、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投入资金、社会效益等(不少于2000字)。
3.申报本办法第四条(三)、(五)类项目的,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在建项目可在建成后补交)。
4.说明项目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申请者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登记企业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明)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本办法第四条(三)、(四)、(五)类项目的,申报期间项目尚在建,预计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可以申报。如经评审获扶持,可先行划拨扶持资金,待项目建成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达不到验收条件的,收回扶持资金。
(四)申请者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向属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五)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六)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评选,根据项目情况和当年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择优选定扶持项目。
(七)在江门市商务局政务网公示扶持项目(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收到对项目的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扶持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布正式扶持名单及扶持金额。
第六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划拨扶持资金。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公共服务项目,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