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1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示范基地,由基地运行建设主体提出进驻企业名录,经与市工商局提供的江门市小微企业名录核对无误的,并且经营地址位于示范基地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确定为入驻示范基地小微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第三条 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条 进入示范基地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 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六条 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方式,统一采购服务,提供给示范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带动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第七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基地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第八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型项目,争取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为基地小微企业申报各类型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第九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基地小微企业成果发布、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
第十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为基地小微企业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管理机构负责为基地小微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博览会、项目洽谈会、技术产品交易会等提供优先必要便利条件,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补贴进驻基地的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基地示范期内(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进驻示范基地并签订一年以上租约的小微企业进行租金补贴,每年每家小微企业可获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所需资金可在基地获得的竞争性奖补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同时,按照市统一规定减免部分相应收费的市及县区级收入部分。
第十五条 入驻基地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企业上缴工会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到70%。
第十六条 基地小小微企业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先为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本地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地企业工作,对基地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在家属的入户、配偶或子女的就读、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 实施小微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具备资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进驻基地小微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培训,提高小微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完善中小微企业在线服务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网上融资信息服务,搭建与银行、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对接平台;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把脉,为中小微企业提出针对性改善融资条件意见。
第十九条 进驻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小微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科技金融贴息项目等项目支持。有银行贷款的,优先推荐享受相关贷款贴息扶持。优先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纳入市融资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并免除相关服务费用。优先推荐入驻企业进行第三方外部信用评价,并享受相关补助办法资助。
第二十条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小微企业,重点引导其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基地小微企业享受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金融服务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免费向基地企业开放国内、外专利信息数据库,基地小微企业申请专利的,优先推荐获得相关的政策扶持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地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给予优先享受江门市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并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5〕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