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江门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1日
江门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不含商贸集聚区和孵化载体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给予认定。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申报认定的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结合各地小微双创推进情况等,将示范基地扶持资金切块划拨到各市(区)人民政府,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奖补扶持方案并将资金划拨到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奖补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奖补的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备查。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五条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规划完善,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齐全。
(二)现有创业创新空间及生活、办公用房5万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能为基地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和创新等服务。
第六条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规划完善,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齐全。
(二)现有创业创新空间及生活、办公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10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能为基地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和创新等服务。
第三章申报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申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能提供与申请报告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证者不得参与评审;
(六)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照片);
(七)提供进驻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从业人员数的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资料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进行推荐。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对各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要素审查,将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基地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上述五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不合格的,不纳入现场核查,并不予认定为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将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拟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示范基地。
第五章资金奖补及管理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申报认定的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结合属地小微双创推进情况,将资金切块划拨到相关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基地项目建设需求,制定资金奖补分配方案,划拨资金奖补到示范基地,并将方案及划拨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基地的奖补资金进行监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支出。同时,要对基地的日常运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将资金的奖补方案及日常管理和考核方案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扶持的基地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和占用,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创新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收集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每半年将情况报送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江门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