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2017〕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3月20日印发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加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范围适用于2016年以来由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上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依托江门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的内部研究和开发部门。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通过,依托江门市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通过,以江门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江门市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总投入与资助经费的比例须达到3:1以上。优先支持与江门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优先支持部属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参与建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第五条资助经费根据《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以上资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资助经费采取科技项目的形式下发,科技项目内容为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
第七条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资助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论证、内容务实、目标明确”的准则。
申报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文件;
(二)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基本证照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四)资助经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条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及管理、服务工作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筹负责。各区(市)科技部门统筹负责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及日常服务管理。
第九条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流程分申报、评审、公示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向属地科技部门申报。申报期结束后,各区(市)科技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加具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到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筹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
评审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形式审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的工作基础、资质条件、经费投入、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2、专家评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不少于7名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三)公示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批,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拟资助对象名单须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技学技术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部门人事、纪检人员进行核查并处理。
第十条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与依托单位签订相关《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般为两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公示及合同签订结束后,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原则
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所签订的《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合同》有关要求使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科技检测、咨询、培训、交流,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管理与考核
对获得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平台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资助。
对于在合同期内的被有关部门撤销认定称号,或者因考核不合格终止资助的企业重大科技平台,依托单位须立即停止使用资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终止结题,回收余下资助资金。回收资金用于资助下年度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
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