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法〔2016〕21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市档案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