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16〕59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公布广东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粤财预〔2015〕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的预算管理体系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等的预算管理体系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四、执行中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的,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