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于每年10月15日底前将当年清算材料及要求提供的表格报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因延误上报材料导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各市(区)承担发放责任。
二、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每年9月底前落实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区)级补助资金,并划拨到市级统筹社保基金专户。结算时如因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上级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的同级财政予以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三、2016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及以后年度的资金申请、资金清算均按照财社〔2015〕229号文要求执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社〔2011〕3号)和《转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江财社〔2013〕6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