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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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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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