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行[2016]11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行〔2015〕9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标准是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