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金融支持跨境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文件要求按时申报。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2022年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金融支持跨境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 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推动江门与香港、澳门(以下简称“港澳”)的金融合作稳步发展,支持江门市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业务,结合江门市的实际,特设立金融支持跨境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奖补:
一、通过港澳为江门市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江门银行机构;
二、通过港澳进行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江门银行机构;
三、对成功在港澳发行债券的江门市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牵头制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及执行;
(二)负责指导银行机构、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四)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职责
(一)负责指导银行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六条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协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将市级及本级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七条跨境融资业务奖补
(一)奖补对象:符合条件的江门市银行机构。
(二)奖补条件:银行与江门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生效港澳跨境融资业务合同,且跨境融资真实发生,境外资金已流入境内(不包括海外代付业务)。
(三)奖补标准:对当年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按照实际发生的融资额的1‰比例计算奖补金额。同一跨境融资业务合同只享受一次奖补。
(四)跨境融资业务奖补根据当年资金情况,若当年银行机构申请资金在财政安排资金金额内,按申请金额全额奖补。若当年银行机构申请资金超出财政安排资金金额,则以申请金额为基础按比例奖补。
第八条通过港澳货物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奖补
(一)奖补对象:符合条件的江门市银行机构。
(二)奖补条件:江门市银行机构通过港澳为江门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奖补标准:通过港澳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资金每年安排50万元,以江门市各银行机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港澳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量及增量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奖补资金。奖补分为总量部分奖补及增量部分奖补。具体计算方式为:
(四)若申请银行年度通过港澳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量增量为负值,则不参与增量部分奖补计算及资金奖补。
第九条对成功在港澳发行债券的江门市企业给予奖补
(一)奖补对象: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奖补条件:企业(含通过境外子公司发行债券的江门市企业)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成功在香港、澳门发行债券并上市,所募集资金回流至江门地区。
(三)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跨境融资业务奖补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银行于次年3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符合标准的企业信息,填写《跨境融资业务奖补申请表》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二)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核定符合条件的申请银行名单及奖补额度,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由市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金融工作局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银行于次年3月31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符合标准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申请表》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二)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核定符合条件的申请银行名单及奖补额度,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由市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再由市金融工作局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对成功在港澳发行债券的江门市企业奖补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企业在港澳发行债券奖补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报至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由市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补资金划到相关县(市、区),再由相关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资金使用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市金融工作局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涉资金,除第九条涉及奖补由市本级与各县(区)按照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各县(市)按照2:8比例分担外,其他均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银行机构及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银行机构及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金融工作局追回已拨付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4日起实施,至2024年6月30日止。
附件:1.跨境融资业务奖补申请表
2.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申请表
3.企业在港澳发行债券奖补申请表
(联系电话:金融发展科 327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