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16
江商务贸发〔2021〕55号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已经江门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
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大力抓好我市稳外贸工作,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粤商务贸字〔2014〕6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9〕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其中出口企业需自2019年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申报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或者需自2019年起通过江门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江门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各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其中,境外参展支持项目中的进驻小批量采购专区项目和进入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江门专区项目支持资金全额由市本级承担;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项目所需支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受益对象所在地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其余项目所需支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支持对象所在地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江门市商务局负责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市本级承担的资金,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
第六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审核工作;做好项目验收考评、资金拨付、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下达资金;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八条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分为境外参展支持、境内参展支持、线上参展支持。
(二)支持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
(三)支持外贸促稳提质。支持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支持扩大进口、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发展、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保税物流进出口、支持邮件快件进出口、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网购保税进口、支持市场采购出口。
第九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境外参展支持。
1.企业进驻《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小批量采购专区进行整体宣传展示的,按每个展示项目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 0.4万元。
2.企业通过《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境外展览会的刊物、平台等进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的,按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
3.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不含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江门专区),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展位、人员和展品运输费用给予支持。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览只支持展位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对组织企业进入香港国际春季灯饰展江门专区、并给予展位费展前支持的企业,按每个展位1万元给予支持。
4.纳入了《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由江门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并确定为当年江门市的国外重点国家展会的,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展品运输、展品境外仓储、刊物及线上宣传推广费)给予支持。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
(二)境内参展支持。
5.出口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不含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对企业境内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人员和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
(三)线上参展支持。
6.出口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线上境外展览会和线上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的(不含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对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
(一)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
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保费金额10%的支持(2020年的除外,2020年给予企业保费金额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多为100万元。
(二)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
对支持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给予保险公司保单保费金额20%的支持。该支持额不超过单个企业年度出口额的0.01%。
(三)支持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
对企业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开拓市场给予支持。对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企业购买资信服务支持资金最多为2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外贸促稳提质。
(一)支持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
鼓励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性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中国海关《AEO认证企业证书》认证企业类型为“高级认证”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
1.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风险控制平台建设。
对税务登记性质为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建设或使用的风险控制平台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按风险控制平台建成当年的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规模发展。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进出口做好报关、仓储、物流、融资、收汇、出口退税等服务。对省级或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含培育对象企业),按进出口规模和增速划分不同等次进行支持。
(1)年度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支持。
(2)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至3亿美元(含)、且同比增长8%(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3)年度进出口额超过3亿美元至5亿美元(含)、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4)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超过5亿美元,每家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5)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亿美元、且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60万元支持。若企业同时满足前一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扩大进口。
鼓励企业进口跟民生紧密相关的食品和日常消费品,促进我市进口和出口均衡发展。对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商品(商品编号为0101.2100至2403.9900)金额按年度计算合计超过50万美元、且同比上年度正增长的企业并纳入我市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按照每新增进口10万美元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扩大进口资金最多为50万元。
(四)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发展。
对保税物流中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邮快件进出口分拣清关中心、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用于系统运营、建设和维护,监控、闸口、围网、仓库、分拣线、查验平台、电脑和电子设备等设施维护及改造的发展费用给予支持。每一个保税物流中心每年发展费用支出超过80万元(含)的,每年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费用不超过80万元的,按照费用实际支出给予资金支持。每一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邮快件进出口分拣清关中心、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每年发展费用超过20万元(含)的,每年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费用不超过20万元的,按照费用实际支出给予资金支持。
(五)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
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实行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可申请省财政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外,对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到5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一)支持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
对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代码6033)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一年度内每个档位补贴不叠加享受。
(二)支持邮件快件进出口。
对经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邮快件进出口分拣清关中心申报的、并纳入我市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邮件快件进出口,对超过上一年度进出口申报额的部分,按照每申报进出口1万美元给予400元的费用扶持,每个分拣中心每年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对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按进出口额的0.8%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300万元。全市每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如当年符合跨境电商发展的资金总需求超过1200万元,则按比例进行分配,每家企业实际扶持金额=每家企业应扶持金额×比例(1200万元÷当年符合跨境电商发展的资金总需求)。
(四)支持网购保税进口。
对通过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网购保税业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并在我市范围内设置不低于50平方米的交易场所的,按网购保税销售额的1%给予物流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市场采购出口。
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对每年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超过500万美元、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收汇、并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的,按照每出口1万美元给予300元的费用扶持。以年度市场采购收汇率(市场采购收汇金额÷市场采购出口额)为计算系数确定最终扶持金额,即最终扶持金额=市场采购收汇率系数×费用扶持额,收汇率大于100%的按照100%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各市(区)可根据市场采购情况,结合自身财政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适度提高本项目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以上支持的各个项目的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说明的除外)。若项目已申领国家、省同类补贴,但享受补贴金额未超过其实际支出额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享受补贴部分的实际支出额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同一个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内多项资金支持的,按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其中一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章 组织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江门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核和线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项目计划报所在市(区)财政局及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商务局汇总各市(区)项目审核情况报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应承担部分资金。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区)财政局做好资金兑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资金评审、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