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调整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方案
解读文本:调整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方案
JMBG2020035
江民函〔2020〕2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调整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孤儿供养标准、加快实现孤儿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持平的工作要求,决定对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2020年,全市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2200元/人/月、1800元/人/月;2021年,全市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实行统一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2373元/人/月。如调整后的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低于省确定的最低养育标准,则按省确定的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各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更高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二、2020年、2021年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于当年1月起执行,各市(区)政府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并做好资金的补发工作。
三、各市(区)政府要足额保障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落实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四、本方案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方案>的通知》(江民福〔2019〕8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