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
解读文本: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
JMBG2020021
江商务贸发〔2020〕81号
各市(区)政府: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9日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精神,为落实我市支持企业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及开拓境外市场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投入我市使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
1. 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
2. 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资金补贴项目。
3.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在疫情期间进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两大类商品范围。
(1)口罩,商品编码6307.9000;
(2)一次性防护服,商品编码6210.1030。
(二)支持为防控防疫物资购买进口信用保险。
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同一企业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1.项目未按《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申领补贴的。
2. 项目未申领国家、省信用保险补贴;或已申领国家、省信用保险补贴但享受补助金额未超过其实缴保费的,本实施细则对未享受补助部分的保费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对参加《江门市2020年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按照《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览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摩托车展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
若项目已申领国家、省同类展位费补贴,但享受补贴金额未超过其实际损失(即不能退回已支付展位费部分)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享受补贴部分的展位费损失给予支持。
三、支持时间
本细则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
四、资金申报材料
(一)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资金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江门市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项目资金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货物在江门市内的流向,是否已申领国家及省其他支持项目资金等情况。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征、减、免税资料(复印件)。
4.《江门市防控防疫物资进口明细表》。
5. 企业国内销售发票或捐赠明细材料(复印件),企业自用的另附说明。
(二)支持为防控防疫物资购买进口信用保险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支持为防控防疫物资购买进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表。
2. 企业投保明细表。
3. 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
4. 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5. 保险费发票。
6. 保险合同、保单明细表。
(三)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资金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 江门市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项目资金申请表。
2. 提供展位费发票、参展文件、展位确认函或合同等。
3. 展会组织方或代理方出具因疫情影响企业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材料。
五、资金申报期限
申请企业于2020年6月1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资金申报材料。
六、资金审核和拨付
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期截止后一次性集中审核,审核完成后报送江门市商务局(所有附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三项资金审核结果经江门市商务局审核后,在江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江门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承担比例
项目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扶持对象所在地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八、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