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民〔2020〕7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我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后的新增床位和运营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规范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新增床位、运营补助所需专项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江门市财政管理体制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民政部门职责。
(一)各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专项资金。
2.牵头受理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专项资金的机构所提交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批、下达资金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并及时将审批、下达专项资金情况报送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3.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应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
4.督促领取专项资金的机构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评价等。
(二)江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1.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根据工作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
3.对各区民政部门审批、下达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各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江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
2.对江门市民政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呈送审批。
3.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通报机制。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江门市民政局在收到江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等)。
江门市财政局对江门市民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总体计划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呈送审批。
总体计划经批准后,由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民政局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根据机构的申请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具体审批。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给予新增床位补助和运营补助。
(一)新增床位补助。
1.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新建、改扩建而新增床位,可申请领取新增床位补助。
2.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营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已变更为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且承诺自领取新增床位补助之日起不再变更为经营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申请领取新增床位补助。
3.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可就改革后新增的床位申请新增床位补助。
同一住址因更名、转接、移交以及迁移场所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不属上述“新增床位”,但对全市养老床位产生实质性增加的情形除外。
(二)运营补助。
1.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的,可申请领取运营补助。
2.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满一年后,可就入住的自费对象部分申请运营补助。
第八条新增床位补助和运营补助按照如下要求申请发放。
(一)申请时间。
1.新增床位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自领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后,可向机构登记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新增床位补助。
2.运营补助。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领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之日起一年后,或符合条件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自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可向机构登记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上一年度运营补助。
(二)提交资料。
1.新增床位补助。
(1)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请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申请报告原件;《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原件;《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见附件4)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新增床位所对应的设施设备购置财务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新增床位符合养老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的对应号牌、配套设备等物品原件供现场核查。
(2)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请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申请报告原件;《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原件;《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见附件4)原件;社会力量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举办单位依法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会力量的法定资格证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新增床位所对应的设施设备购置财务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新增床位符合养老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的对应号牌、配套设备等物品原件供现场核查。
2.运营补助。
(1)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交:《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机构所在地产权证或8年以上合同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原件及服务对象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补助年度全年入住人员的有效服务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申请补助年度运营自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2)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提交:《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原件及自费服务对象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力量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举办单位依法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会力量的法定资格证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补助年度全年入住人员的有效服务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申请补助年度运营自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机构提交的上述证件、合同、财务凭证、物品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提交的上述报告、表格原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申请机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三)审查发放。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通过的及时拨付资金,并将相关审批材料书面报送江门市民政局和江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
第十条申请机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用款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确保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一条新增床位补助资金应用于加强机构设施设备、服务等方面的改造和完善,不得用于接待、员工工资福利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用款机构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用款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运营补助和新增床位补助: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住社会福利服务对象,民政部门书面要求责令改正、督促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但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二)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经民政部门书面提醒后在督促期限内仍不申请办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
(三)申请年度存在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被民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养老业务检查要求整治任务尚未完成的。
第十四条领取运营补助后,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给予运营补助,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自发现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再给予运营补助:
(一)存在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
(二)擅自改变已认定为服务对象居室用途的;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危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或老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形,被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经营、财务欺诈情形的。
第十五条领取新增床位补助后,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自发现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再给予新增床位补助:
(一)存在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
(二)擅自改变已认定为服务对象居室用途的;
(三)挪用专项资金用于接待、员工工资福利等方面支出的;
(四)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承诺,自领取新增床位补助之日起又变更为经营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
(五)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危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或老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形,被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经营、财务欺诈情形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请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