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教〔2019〕51号
各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教〔2017〕2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经费保障制度,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全市建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适用于全市独立设置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及公办高等职业学院附属中专部(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当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进行核拨。
二、建立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最低拨款标准
确定江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5,000元。该标准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含公办中职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捐资助学等收入,不含财政部门专项安排的大型基建项目拨款,不含其他财政对困难家庭学生资助资金。各市(区)制定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拨款标准。
三、开支范围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主要用于学校办学所需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含离、退休费和免学费及助学金)。
四、经费保障
各市(区)落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市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规划本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优化中职学校布局。落实公办中职学校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将生均拨款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资助学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公办中职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缴入财政专户后须全额返还学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二)省将各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考核内容。我市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公办中职学校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招生计划的核定、批复等工作,并对实际招生人数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加强学生规模管理,各学校要按计划有序组织招生,不得擅自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共同推进建立完善本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尚未建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和明确拨款标准的市(区),应当在2019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19年落实执行到位。已经出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投入保障水平。各市(区)出台建立完善本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文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