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8042
江民福〔201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4份)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升供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实施原则
实施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以保障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为原则,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根据江门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而调整,并参照广州等省内地级市统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做法,计划分两步调整缩小我市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标准差距,争取5年内实现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持平。
二、参照基数
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以2018年江门市执行的最低养育标准为首次调整参照基数,之后调标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参照基数。调整比率为统计部门提供的参照基数年份前三年的江门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的平均值。每次调整将视工作实际以同一调整比率一次性确定2至3年的执行标准。如遇调整比率小于或等于0,即江门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为负数或为0,则按原标准执行。
三、计算方式
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调整计算公式为:
(一)集中供养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调整后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基数年份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基数年份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基数年份前三年的江门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的平均值。
(二)社会散居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调整后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基数年份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基数年份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基数年份前三年的江门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的平均值)×112.47%(该比值以实现5年内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持平为目标测算得出)
(三)调整后的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十位。
(四)每次调整所涉年份的标准均按同一调整比率计算。
四、调整安排
(一)首次调整工作自2019年1月起计。根据前述调整内容,计算2019年、2020年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集中供养1990元/人/月、2200元/人/月,分散供养1240元/人/月、1550元/人/月。各地须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调整,并补发2019年1至5月资金。
(二)第二次调整工作将于2020年启动,调整2021—2023年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届时具体增长幅度将按2017—2019年江门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的平均值计算。如调整后的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低于省确定的最低养育标准,则按省确定的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各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更高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三)各市、区要按照原经费渠道足额保障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落实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本调整方案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方案》政策图解.PDF
201901241205-《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调整方案》解读文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