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参保缴费管理业务经办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江门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参保管理规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2023年修订出台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3〕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制定配套文件《参保管理规程》,以便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要求,为参保人提供公平标准服务,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管理办法》有效落实执行。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四)《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851号)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33号)
(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
(八)《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粤医保函〔2022〕124号)
(九)《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
(十)《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3〕12 号)
三、《参保管理规程》主要内容
《参保管理规程》共五章二十四条,由总则、参保关系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参保关系处理、附则等内容组成。
(一)总则。明确依据文件、适用业务范围和医保经办机构承办业务。
(二)参保关系管理。规范参保登记信息范围,主要规定各类人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材料、办理流程。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确职工医保关系接入与转出办理条件、办理材料。
(四)重复参保关系处理。明确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有一条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及处理重复参保原则。
(五)实施时间。《参保管理规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50-399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