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
图片解读:《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
文本解读:《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
音频解读:《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
9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官网获悉,《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新办法》将直接费用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并明确各类费用开支范围,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增政府部门加强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责
省财政厅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推动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审计厅对《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 号,下称《旧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办法》。
制定《新办法》的目标和任务是为了破解省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提高广大科研人员的改革获得感,同时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全面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省财政厅介绍,《新办法》新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责。包括明确省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单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依托数字财政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将日常监控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结合,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效率。明确省审计部门检查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加强监督检查成果交互共享。
单列一条年薪制管理的规定
《新办法》将直接费用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并明确各类费用开支范围。扩充《旧办法》设备费的开支范围: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同时,将《旧办法》中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归并为业务费。
此外,将《旧办法》中的劳务费、人员费和专家咨询费归并为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单列一条年薪制管理的规定,探索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实验室领军人才、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
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新办法》坚持激励导向新增间接费用支出原则。规定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同时规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新办法》还新增科研经费调剂和收回有关要求。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项目财政资金(含利息)。
(联系人:江门市财政局教育和文化科,联系电话:0750-350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