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二)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条件标准及认定程序。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龙头企业认定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查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
(三)龙头企业日常管理及运行监测要求。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四)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750-388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