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图解:《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我市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待遇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2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构成。
(一)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大病保险)、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生育保险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待遇可享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万元,其中,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6万元,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在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再选定一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基层定点医疗保机构就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月;在非基层定点医疗保机构就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月。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到下月使用;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共有55种。《待遇标准》将肺动脉高压病种调整至一类待遇,多发性硬化病种调整至二类待遇。调整后,肺动脉高压病种的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从10200元/季度调整为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支付,与职工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万元合并计算,不设起付标准。多发性硬化病种的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从840元/季度调整为10200元/季度,减轻参保职工门诊特定病种的费用负担。
《待遇标准》明确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和《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医保发〔2021〕99号)规定执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含大病保险)、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等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待遇可享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4万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可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支付限额为320元/年,比2021年最高支付限额240元/年增加80元。年度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共有57种。《待遇标准》将肺动脉高压病种调整至一类待遇,多发性硬化病种调整至二类待遇。调整后,肺动脉高压病种的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从7500元/季度调整为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支付,与居民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4万元合并计算,不设起付标准。多发性硬化病种的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从540元/季度调整为7500元/季度,减轻参保居民门诊特定病种的费用负担。
二、实施时间
《待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
(联系方式: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3992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