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智库建设,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不同领域、行业、专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支撑作用,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台《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规范江门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含六个章节25条内容,分为总则、入库专家的要求、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的管理、考评和附则等六章。
(一)第一章 总则。明确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建立和管理的对象,以及暂行办法适用的范围。
(二)第二章 入库专家的要求。明确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入库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入库程序,专家的任期期限、续期条件、退库程序以及纳入专家库名单公布的方式。
(三)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专家在履行专家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四)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明确市财政局负责规范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行为,组织评价机构从专家库中或专家库以外聘请专家的程序。
第五章 考评。明确专家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列为不合格的行为,市财政局对专家做退库处理、且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明确文件实施开始时间和有效期。
三、主要说明
(一)组织评价机构。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直其他预算单位。
(二)专家工作内容。组织评价机构聘请专家进行绩效评价工作,专家以独立身份(即个人身份)参与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撑。
(三)专家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财政局接受专家的申请,负责建立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统一对专家进行管理,并动态更新入库专家名单,负责记录专家在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入库专家与市财政局不存在必然的劳务关系。
(四)专家劳动报酬。组织评价机构聘请专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五)组织评价机构不得聘请项目的实施专家为该项目的绩效评价专家。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