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15年,为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全面启动水库移民增收计划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精神,由原江门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制定《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9月印发施行,至今已超5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以及《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关于水库移民项目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等新要求,对该《管理办法》少数条款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继续在“十四五”期间施行,以保持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三)《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
三、修订内容
(一)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继续在“十四五”期间实施,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规定,将项目计划审批权由市级下放县级。明确移民村(小组)、村委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配合镇级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第九条增加“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条款。
(四)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保持9条,主体结构和实体内容不变。主要内容包括7方面:
1.明确了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的来源。规定每年从中央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水库移民生产开发和经营项目补助。
2.明确了扶持项目的扶持原则。包括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尊重移民意愿选择扶持项目;积极优先、择优安排;产权明晰,权责分明。
3.明确了扶持项目的类型。包括4种类型:固定资产购建扶持、“公司+农户”合作扶持、种养业等项目扶持、移民户个体生产经营扶持。
4.明确了扶持项目的补助标准。规定以移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补助按每年人均200元至400元。具体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情况确定。
5.明确了扶持项目的实施程序和要求。包括宣传发动、项目申请、计划安排与批复、项目验收和核实、项目产权与收益分配等的流程和要求。
6.明确了扶持项目的保障措施。规定移民主管部门、发改、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扶持项目取得效果。
7.明确了扶持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增加“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经营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条款;明确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