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主要目的和主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大力抓好我市稳外贸工作,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粤商务贸字〔2014〕6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9〕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对象
在江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其中出口企业需自2019年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申报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或者需自2019年起通过江门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江门企业。
三、支持方向
本实施细则从以下四个方向支持我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
方向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分为境外参展支持、境内参展支持、线上参展支持。
方向二:支持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包括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
方向三:支持外贸促稳提质。包括支持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支持扩大进口、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
方向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支持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支持邮件快件进出口、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网购保税进口、支持市场采购出口。
四、注意事项
(一)支持项目的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说明的除外)。
(二)对已申领国家、省同类补贴的项目,但享受补贴金额未超过其实际支出额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未享受补贴部分的实际支出额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
(三)同一个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内多项资金支持的,按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其中一项资金给予支持。
五、项目申报流程
江门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六、政策有效期
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资金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