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解读文本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
二、调整对象
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调整办法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保持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为8%。
(二)2021年1-6月的缴费工资上下限按《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