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及时帮助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医疗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办法》针对广大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面临的困难,提出了具体的帮扶解困标准及办理程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
2.《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
三、《办法》概括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制定该《办法》的救助对象及范围、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救助种类及标准、救助流程、监督检查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应急救助的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救助种类及标准
1.明确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方面补助(救助)、减免、社会捐赠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其住院救助标准如下:一是个人自付总额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总额20%给予临时救助;二是个人自付总额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自付总额30%给予临时救助;三是个人自付总额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2.明确申请人因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一是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生活救助。二是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生活救助。三是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其救助范围及标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四是应急救助原则上同一事项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生活严重困难需要申请救助的,一年内申领不得超过两次。同一救助对象年度困难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三)明确了救助办理流程
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困难救助申请表》(各市区根据实际制作)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帐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4.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3.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二是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1.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2.审核。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审批。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开栏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退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计生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的通知》(江民优〔2018〕28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计生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的通知》(江民优〔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