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图解: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江门市财政局出台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其中第六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疫情防控”评分项的设定标准,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的范围,均需另文明确。现结合实际,将上述有关情况进行明确,特制定本《补充通知》。
二、政策依据
本《补充通知》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对稳岗企业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依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行界定。
三、明确的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从分值设置、适用范围、材料要求等方面明确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做法,有效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分值设置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在项目总分100分中设置分值为5分的“疫情防控”评分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评分项3 分,稳岗企业评分项2分。
(二)适用范围
1.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视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满足以下两个情形之一的,视为稳岗企业。一是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二是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
(三)材料要求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中的至少一项: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名单网页截图、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企业享受重点保障企业优惠政策的其他文件。
2.稳岗企业,提供自身符合稳岗企业条件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