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江函〔2024〕2号
博尔会计师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江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财会〔2012〕16号),现批准你公司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江函)字外所临证第001号〔202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五年(自作出批准临时执业之日起计算)。你公司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委托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省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