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函〔2024〕33号
市直各采购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全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粤财采购〔2021〕8号)、《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江财采购〔2022〕9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逐步建立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监督检查对象及范围
监督检查对象为市直各采购预算单位。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一)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单位在组织管理、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监督督导、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且不限于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以及风险控制审查机制的建立等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相关制度在具体项目执行中的落实情况。包括且不限于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政府采购政策、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履约验收、信息公告、质疑答复、内部监督、档案管理等执行中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5月6日-5月31日)
市直各采购预算单位认真按照自查指引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情况,于 5月31日前书面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电子文档同步通过粤政易反馈。自查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总体情况、组织开展自查情况、制度建设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短板、分析存在问题或短板的原因、整改或改进措施、加强管理相关建议等。
(二)重点检查(6月1日至6月30日)
市财政局结合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另行通知)。通过对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有必要的到现场开展检查。
(三)整改及结果运用(持续开展)
各采购预算单位应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严重偏离法规政策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特别是影响到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情况,市财政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采购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认识,认真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积极做好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配合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立行立改,不走过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依法采购,规范操作,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绩效,达到检查预期目的。
(二)讲求实效,重在运用。各采购预算单位要把落实作为整改的最终手段和目标,健全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长效机制并严格执行,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营造政府采购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工作氛围。财政部门将对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予以通报或主动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六、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上下联动,参照市本级相关工作部署,同步做好本地区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县级营商环境提质升级。
附件:1.内控管理自查清单
2.执行情况自查清单
3.监督检查联系人回执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联系人:梁小姐 区小姐,联系电话:3501936 350193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